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信房权证浉河区字第070433号 | 河南政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 411502004003GB00001F00080005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统一街东方京城A区8号楼1单元2层202号 |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15执25,26,27,28,29号之三和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15执25,26,27,28,29号之三号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