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1502执恢64号之一和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02执恢64号之一,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信房权证羊山新区字第00127035号、信房权证羊山新区字第00127044号 | 阚寅瑞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 411503006001GB00171F00010306等四套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前进街道办事处新七大道中乐百花酒店1号楼17层1701号、1702号、1703号、1710号 | 依据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1502执恢64号之一和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02执恢64号之一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