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23)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26517号 | 李丽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所有权 | 41150000000131941990395157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航空路中国铁建领秀城福华园14号楼2单元1层104号 | 依据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9001执恢390号之三和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9001执恢390号之三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