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20)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07824号 | 王苗苗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411502004023GB00005F00260158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航空路中国铁建领秀城福华园26号楼7层703号、8层803号 |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1503执恢1105号之二及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03执恢1105号之二办理 |
2 | 豫(2020)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982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行 | 抵押权 | 411502004023GB00005F00260158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航空路中国铁建领秀城福华园26号楼7层703号、8层803号 |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1503执恢1105号之二及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03执恢1105号之二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