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权证编号:信房权证浉河区字第070441号 | 河南政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房屋所有权 | 411502004003GB00001F00080004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统一街东方京城A区8号楼1单元2层201号 | 依据生效的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15执恢25,26,27,28,29号及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15执恢25,26,27,28,29号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