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信房权证浉河区字第00085160号 | 李安强、郑银枝 | 房屋所有权 | 411502002010GB00005F00030002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长安路建行信阳分行家属院3号楼1单元1层102号 | 依据生效的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2执634号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2执634号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