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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房权证浉河区字第00085160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公告

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信房权证浉河区字第00085160号

李安强、郑银枝

房屋所有权

411502002010GB00005F00030002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长安路建行信阳分行家属院3号楼1单元1层102号

依据生效的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2执634号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2执634号办理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