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信房预浉河区字第00011873号 |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信阳 城西支行 | 抵押权 | 411502003020GB00003F00210150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民权路万家灯火城市广场21号楼1层127号 | 遗失 |
411502003020GB00003F00210191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民权路万家灯火城市广场21号楼2层227号 | |||||
411502003020GB00003F00210231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民权路万家灯火城市广场21号楼3层327号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