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字第111193号
吕义国、
曾宪荣
房屋所有权
/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路61号
房屋拆迁
证本遗失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