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23)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17571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 抵押权 | 411503006001GB00393F00030117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十一大道东方今典·中央城B区3号楼1单元15层1504号 | 遗失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