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1527执恢490-2号及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27执恢490-2号,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24)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21342号 | 代明玥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411503006001GB00181F00140008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博林·和谐家园14号楼2单元2层204号 | 依据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1527执恢490-2号及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27执恢490-2号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