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信房权证浉河区字第00106895号 | 陈国峰 | 房屋所有权 | 411502004010GB00008F00080053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工区路265号公路总段工程处住宅楼2单元8号楼6层603号 | 依据生效的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1502执恢256号之二、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02执恢256号之二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