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浉河林证字(2009)第046001号 | 彭久伟 |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 /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高湾村 | 依据生效的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信政复决字〔2024〕132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4)豫15行初133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5)豫行终42号>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