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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浉河林证字(2009)第046001号林权证作废公告

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浉河林证字(2009)第046001号

彭久伟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高湾村

依据生效的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信政复决字〔2024〕132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4)豫15行初133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5)豫行终42号>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