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F(2018)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146160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胜利路支行 | 抵押权 | 411503006001GB00028F00010094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十一大道东方一品住宅小区1B栋2单元4层404号 | 遗失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