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23)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19739号 | 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直管理部 | 抵押权 | 411502001003GB00029F00140053 | 河南省信阳市南湾湖风景区南翔街东家和·南湖枫景14号楼2单元8层805号 | 遗失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