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1502执恢5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02执恢53-2号,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信房预浉河区字第00086430号 | 杨立强 | 抵押权 | 411502002008GB00004F00250019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鸡公山大街金鼎安邦·城市花园25号楼2单元2层206号 | 依据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1502执恢5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02执恢53-2号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