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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房预浉河区字第00086430号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依据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1502执恢5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02执恢53-2号,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信房预浉河区字第00086430号

杨立强

抵押权

411502002008GB00004F00250019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鸡公山大街金鼎安邦·城市花园25号楼2单元2层206号

依据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1502执恢5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02执恢53-2号办理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