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房屋所有权证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 注 |
1 | 信房权证浉河区字第045153号 | 叶勇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411502003007GB00009F00070017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五里墩街道办事处北京南路金杯花园7号楼2单元3层304号 | 依据信阳市商城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24执92号之六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