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4)豫1503执543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03执5432号之二,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23)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11798 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 抵押权 | 411503006003GB00001F00130165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恒大名都13号楼2单元28层2803号 |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4)豫1503执543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