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 注 |
1 | 豫(2020)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07153号 | 董安霞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 411502004011GB00002F00050012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解放路宝峰华府5号住宅楼4层403号 | 依据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1526执2936号之一和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1526执2936号之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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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