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1503民初566号,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 注 |
1 | 豫(2019)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958
| 白帆 | 房地产权抵押权 | 411503006001GB00002F00040089 | 河南申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十一大道东方今典·中央城A区4号楼22层2204号 | 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号文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