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信市国用(2005)第50017号
信阳市平桥区贤山陶瓷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信阳市南湾管理区贤山村七组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