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信房权证浉河区字第00114715号 | 荣伟 | 房屋所有权 | 411502003021GB00002F00010306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194号东方嘉年华商住楼1单元12层1201号 | 依据生效的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1503执恢1104号之二、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03执恢1104号之二办理 |
2 | 信房浉河区他字第00073429号 | 荣伟 | 抵押权 | 411502003021GB00002F00010306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194号东方嘉年华商住楼1单元12层1201号 | 依据生效的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1503执恢1104号之二、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03执恢1104号之二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