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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房权证浉河区字第00114715号房屋所有权证和信房浉河区他字第00073429号他项权证作废公告

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信房权证浉河区字第00114715号

荣伟

房屋所有权

411502003021GB00002F00010306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194号东方嘉年华商住楼1单元12层1201号

依据生效的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1503执恢1104号之二、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03执恢1104号之二办理

2

信房浉河区他字第00073429号

荣伟

抵押权

411502003021GB00002F00010306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194号东方嘉年华商住楼1单元12层1201号

依据生效的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1503执恢1104号之二、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03执恢1104号之二办理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