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18)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7756号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 抵押权 | 411502001001GB00002F00610008 | 河南省信阳市南湾湖风景区南海大街9号金成南湾山水二期61号楼2单元204号 | 遗失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5月7日
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18)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7756号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 抵押权 | 411502001001GB00002F00610008 | 河南省信阳市南湾湖风景区南海大街9号金成南湾山水二期61号楼2单元204号 | 遗失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