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23)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18377号 | 胡阿珍、胡洪义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 411503006003GB00007F00010126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二十大街佳合·如苑1号楼1单元25层2503号 | 依据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豫1521民初1316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豫15民终2879号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