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 注
1
字第301128号
徐家军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411503008009GB00063F00010045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中心大道工商局家属院1号楼2单元4层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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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