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F(2018)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134833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 抵押权 | 411503009002GB00001F00140039 | 河南省信阳市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五路以北,工六路以高新区·泰阳辰14号楼2单元8层804号 | /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