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信自然资罚决字〔2025〕第03号
裴光友 :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6月13日对你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5月5日,邢集镇人民政府矿山夜间值班巡逻人员发现你清运其老屋后遗留低品位萤石,位于邢集镇高堰村胡老庄组、天目山山脚下。经现场查看,在清运过程中未剥离地表、未破坏山体及向下开挖。清运萤石共计三车,并将装载萤石车辆暂放至高梁店乡王鑫(信阳鑫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场地。经该公司过磅称重,共计93.95吨,经化验氟化钙含量为16.68%。经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结论书认定,萤石矿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原矿开采点价格(不含运费)为240元/吨,矿产品价值为22548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的规定,已构成无证采矿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邢集镇政府情况说明;
2、现场勘验笔录;
3、称重磅单;
4、《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5、高堰村情况说明;
6、其它相关材料。
违法行为等级: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以及《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制约制度(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1〕4号),关于无证采矿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已采出价值不超过4万元矿产品的。”处罚标准:“有第二项情形的,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0%罚款”的规定,属轻微违法行为。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5年2月24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接到上述告知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要求。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采出的93.95吨矿产品。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