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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信自然资罚决字〔2025〕第04号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信自然资罚决字〔2025〕第004号

信阳市浉河区双井街道办事处冯湾村民委员会: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12月9日对信阳市浉河区双井街道办事处冯湾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2000年3月你村民委员会占用冯湾村冯湾组的集体土地建村部办公用房,2001年5月建成,现已建成一栋二层的办公楼和一层一排的办公用房,围墙已圈建,并已投入使用。经现场勘测,建设占用土地总面积2.51亩(折合1672.2平方米),新建建筑物总面积1824.69平方米,其中占用耕地1.64亩(折合1093.00平方米),占用耕地上新建建筑物面积1148.42平方米;占用建设用地0.87亩(折合579.00平方米),新建建筑物面积676.27平方米,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至今未办理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检查(勘测)笔录;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4、土地利用现状图;

5、其他相关材料;

违法行为等级:根据信阳市浉河区双井街道办事处冯湾村民委员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以及依据原2009年7月23日颁布的《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非法占地“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含200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处罚标准:耕地每平方米处以 10 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 3元罚款”的规定,信阳市浉河区双井街道办事处冯湾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的行为属轻微。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于2025年2月27日依法向信阳市浉河区双井街道办事处冯湾村民委员会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信阳市浉河区双井街道办事处冯湾村民委员会在接到上述告知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信阳市浉河区双井街道办事处冯湾村民委员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在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51亩(折合1672.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信阳市浉河区双井街道办事处冯湾村委会冯湾村民组。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64亩(折合1093.00平方米)农用地(耕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1148.42平方米。

3、并处非法占用的2.51亩(折合1672.2平方米)土地以罚款:其中耕地1.64亩(折合1093.00平方米)处以10元/平方米罚款,计人民币:10930.00元;建设用地0.87亩(折合579.00平方米)处以3元/平方米罚款,计人民币:1737.00 元;合计人民币:12667.00元(壹万贰仟陆佰陆拾柒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信阳市浉河区双井街道办事处冯湾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将非法占用的2.51亩(折合1672.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信阳市浉河区双井街道办事处冯湾村委会冯湾村民组;十五日内腾空在非法占用的1.64亩(折合1093.00平方米)农用地(耕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1148.42平方米;十五日内到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楼919房间(地址:信阳市湖东大道、贸易广场对面)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信阳市浉河区双井街道办事处冯湾村民委员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