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1207-2号、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恢1207-2号,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21)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28905号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 抵押权 | 411503006001GB00152F00070088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三路晟和佳苑小区7号楼2单元13层1304号 | 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1207-2号、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恢1207-2号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