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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豫(2021)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2890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1207-2号、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恢1207-2号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豫(2021)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28905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抵押权

411503006001GB00152F00070088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三路晟和佳苑小区7号楼2单元13层1304号

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1207-2号、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恢1207-2号办理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