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信阳市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2执720号之三及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2执720号之三,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信房权证浉河区字第038474号 | 田维新、张华 | 房屋所有权 | 411502000000GB00000F99992637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农专路豫南制药厂21号楼3单元4层405号 | 依据信阳市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2执720号之三及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2执720号之三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