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恢107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恢1077号,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23)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57591号 | 李强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 411503006001GB00153F00390021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政和花园A区39号楼1单元6层601号
| 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1077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1077号之二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