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26执恢45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26执恢45之一号,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信房预羊山新区字第00124416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 抵押权 | 411503902003GB00066F00010043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二十八大街前程俊秀小区1号楼16层1601号 |
依据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26执恢45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26执恢45之一号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