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139号之二及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139号之二,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22)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11000号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 抵押权 | 411503008007GB00013F00060024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平西路与龙江路交汇处凯旋城-双汇欧洲故事6号楼1层102号 |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及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139号之二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