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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房预平桥区字第117028号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恢2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2025)豫1503执恢214号,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信房预平桥区字第117028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抵押权

411503006001GB00242F00100065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南京路以南、平西路东侧锦绣名城10号楼17层1701号

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恢2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2025)豫1503执恢214号办理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