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恢2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2025)豫1503执恢214号,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信房预平桥区字第117028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 抵押权 | 411503006001GB00242F00100065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南京路以南、平西路东侧锦绣名城10号楼17层1701号 | 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恢2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2025)豫1503执恢214号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