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23) 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25285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 抵押权 | 411503006001GB00114F00140025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十八 大街绿营花园二期14号楼 2单元3层303号 | 遗失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