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1502执2492号之一及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1502执2492号之一,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18)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11278号 | 徐光中、方思纯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 411502003007GB00028F00010003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八一路206号(原46号)鸡公山管理区管理委员会住宅楼2单元1层103号 | 依据信阳市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1502执2492号之一及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1502执2492号之一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