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24)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648号 | 信阳市平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王信用社 | 抵押权 | 411502002004GB00004F00030044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金牛山办事处十里河总场花园社区3号楼1单元6层602号 | 遗失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