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恢177号之一及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恢177号之一,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信房权证羊山新区字第00081648号 | 魏顺峰 | 房屋所有权 | 411503006001GB00194F00080042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十六大街宏益华国际新城8号楼1单元5层502号 | 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恢177号之一及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恢177号之一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