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信房他字第00008767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 抵押权 | 411502000000GB10966F0051341T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五星街道南湖路军韵花园6号楼2单元5层503号 | 遗失 |
2 | 411502000000GB10731F0051117T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南湖路军韵花园6号楼-1层-115号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