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2016)豫15执恢4号之九十五、九十二号,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24)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181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 抵押权 | 411502001012GB00008F00020045;411502001012GB00008F00030028 | 河南省信阳市南湾湖风景区肖家河村一组裕贤名墅住宅小区2号楼4单元4层407号、3号楼5层502号 | 依据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2016)豫15执恢4号之九十五、九十二号文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