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专栏 > 不动产登记公告公示 > 协助执行公告

关于豫(2024)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18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依据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2016)豫15执恢4号之九十五、九十二号,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豫(2024)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18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抵押权

411502001012GB00008F00020045;411502001012GB00008F00030028

河南省信阳市南湾湖风景区肖家河村一组裕贤名墅住宅小区2号楼4单元4层407号、3号楼5层502号

依据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2016)豫15执恢4号之九十五、九十二号文办理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