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信阳市平桥区字第101948号
刘忠兵
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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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五里镇凤台村陈湖组312国道北侧
房屋灭失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