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渝05执恢296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渝05执恢296号之二,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信房权证平桥区字第00033996号 | 吴立超 | 房屋所有权 | 411503008002GB00017F00020070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312国道南侧银钱村两庙村(九龙果品城院内)002号A2号楼1单元6层601号 | 依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渝05执恢296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渝05执恢296号之二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