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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豫(2022)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2344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豫(2022)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23441号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抵押权

411503903004GB00013F00110075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三路信阳羊山新区碧桂园11号楼1单元18层1801号

遗失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