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恢6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恢67号,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20)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09846号 | 刘圣灵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 411503006001GB00150F00070031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新都华城一区7号楼2单元6层604号 | 依据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恢6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恢67号办理 |
2 | 豫(2020)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21316号 |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 抵押权 | 411503006001GB00150F00070031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新都华城一区7号楼2单元6层604号 | 依据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恢6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恢67号办理 |
3 | 豫(2021)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923号 | 河南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抵押权 | 411503006001GB00150F00070031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新都华城一区7号楼2单元6层604号 | 依据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恢6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恢67号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