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信市国用(2009)第30239号 | 信阳市振兴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411503032002GB00009W00000000 | 信阳市平桥区五里镇牌坊村 |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15执恢23号之二规定办理。 |
2 | 信市国用(2009)第30241号 | 信阳市启程建材有限公司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411503032002GB00011W00000000 | 信阳市平桥区五里镇牌坊村 |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15执恢23号之二规定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