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生效的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豫1524民初4735号、执行通知书(2025)豫1524执1172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24执1172号之一,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22)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27472号 | 闵远华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 411503006001GB00238F00020098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路学府春天住宅小区2号楼1单元16层1602号 | 依生效的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豫1524民初4735号、执行通知书(2025)豫1524执1172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24执1172号之一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