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24)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02830号 | 信阳市中亨置业有限公司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411502001012GB00041F00020004 | 河南省信阳市南湾湖风景区茗阳路中段中亨·香山一品2号楼1层104号 | 依据生效的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1502执1241号之四及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02执1241号之四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