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恢545号之一及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恢545号之一,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20)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04928号 | 翟富军、祁彩云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 411502005008GB00003F00630033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湖东街道办事处三里店村十三组正商·红河谷63号住宅楼1单元7层701号 |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恢545号之一及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恢545号之一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