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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豫(2020)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04928号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恢545号之一及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恢545号之一,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豫(2020)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04928号

翟富军、祁彩云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411502005008GB00003F00630033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湖东街道办事处三里店村十三组正商·红河谷63号住宅楼1单元7层701号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恢545号之一及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恢545号之一办理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