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恢1700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恢1700号之一,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22)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33684号 | 潘厚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 411502005008GB00002F00170139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鸡公山大街中都·沁园17号楼32层3204号 |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恢1700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恢1700号之一办理 |
2 | 豫(2022)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23615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平桥支行 | 抵押权 | 411502005008GB00002F00170139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鸡公山大街中都·沁园17号楼32层3204号 |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恢1700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恢1700号之一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