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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豫(2022)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33684号不动产权证书和豫(2022)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2361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恢1700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恢1700号之一,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豫(2022)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33684号

潘厚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411502005008GB00002F00170139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鸡公山大街中都·沁园17号楼32层3204号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恢1700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恢1700号之一办理

2

豫(2022)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23615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平桥支行

抵押权

411502005008GB00002F00170139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鸡公山大街中都·沁园17号楼32层3204号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恢1700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恢1700号之一办理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