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23)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44434号 | 刘谦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 411502001012GB00008F00030028 | 河南省信阳市南湾湖风景区南湾管理区肖家河村一组裕贤名墅住宅小区3号楼5层502号 | 根据生效的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豫15执恢4号之三十七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