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84执恢46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84执恢46号之一,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信房预浉河区字第00162386号 | 李玲玲 | 抵押权 | 411502005008GB00003F00410002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湖东街道办事处三里店村十三组正商·红河谷41号楼1单元1层102号 |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84执恢46号之一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84执恢46号之一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7月16日